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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审核职责分工制度
2008-05-08 23:12:36.0
咸宁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审核职责分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和《湖北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咸宁市工商局办理内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审一核。登记注册由受理、核准两个程序完成,受理人员履行审查职责。
简易登记事项的登记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局登记注册分局登记科、外资科工作人员按照分
工分别负责内资、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受理、审查。
第五条 下列简易登记事项的登记,由受理人员直接负责核准,并当场办结。
(一)各类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和已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名称变更登记;
(三)各类企业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登记;
(四)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
(六)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备案;
(七)补发企业营业执照;
(八)企业迁出证明的出具以及企业登记档案的移送。
第六条 市局分管局长负责核准内资公司法人及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注册分局局长负责核准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法人及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企业增减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内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除应由市局分管局长负责核准和外资科受理人员直接核准的登记外,外资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由外资科科长负责核准。
除应由市局分管局长、注册分局局长负责核准和登记科受理人员直接核准的登记外,内资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由登记科科长负责核准。
注册分局局长不在时,由注册分局分管局长代行审批职责。
第七条 重大(疑难)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对登记中涉及的重大(疑难)事项,由注册分局局长召集相关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对特别重大(疑难)事项,由市局分管局长召集相关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受理、核准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登记事项的专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字。会议记录是作为有关登记决定的重要依据,应作为内部资料保存,未经市局分管局长或分局局长同意,不对外公开。
登记受理人员、核准人员应根据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下列登记事项为重大(疑难)事项。
(一)特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注册资本(金)出资方式较特殊的登记事项;
(三)企业合并、分立或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较复杂的变更登记事项;
(四)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较复杂的注销登记;
(五)国有企业改制较复杂的登记;
(六)依法需要撤销的登记事项;
(七)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九)其他重大(疑难)事项。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人员职责要求:
(一)解答企业登记注册咨询,做到“一口清”。
(二)代表市工商局受理应由市工商局核准的其他许可事项,即履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职责。
(三)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法定要求作出处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申请材料不全,注明所缺的全部资料;属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明存在的全部缺陷;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管辖权限的机关申请;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告知其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四)受理人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审查;其中对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场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交核准人核准或按规定由本人直接核准。
(五)受理人审查后认为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时将申请资料移交核实人员核实。核实人员在接到登记核实建议后,应在2日内完成核实。并填写书面核实记录返还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一并报送核准人核准。
(六)受理人发现申请人申请的登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核准人并经核准人决定后,向社会公告或者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听证过程中,完成核准人安排的工作。听证完结后,将听证笔录随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核准人,供核准人作出决定。
(七)核准人作出决定后,受理人应于当日内,根据核准人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有关书面凭证;其中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凭证。准予登记的,告知当事人于3日内领取(换发)《营业执照》。
(八)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并出具书面凭证后,应于3日内完成营业执照的打印及送达、发放。送达、发放完成后,于5日内将登记资料整理交档案员归档。
对符合当场登记条件并能当场办结的登记,可以不出具书面凭证,在有关文号栏内填写“当场登记(办结)”。
第十二条 核准人职责要求:
(一)对经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资料进行最后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经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审查后,发现应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但未核实的,及时安排人员核实,于核定后2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经受理人请示应对有关利害关系人告知或者应予举行听证的,应按规定的要求作出告知或听证决定,并负责组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告知或听证工作;受理人未请示,但核准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利害关系人告知或者应予举行听证的,应在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前,按规定要求作出告知或听证的决定,并负责组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告知或听证工作。
第四章 工作评查和过错追究
第十三条 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质量实行定期评查。评查以抽查登记档案、向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调查问卷和平时工作表现为依据。注册分局每季度组织一次企业登记工作质量的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受理人、核准人纠正。并作为登记工作人员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理人员在解答企业登记咨询时不能做到“一口清”,或者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不能一次性载明登记注册所缺的全部资料或存在的全部缺陷的不予登记的其他理由,致使企业不能及时领取营业执照,给其生产经营带来影响的。
(三)受理、核实、核准人员未按时限要求履行受理、核实、核准职责,应予当场登记的未予当场登记,延误企业的登记时间;或者受理人员未按程序出具有关书面凭证或送达、颁发营业执照;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或者核准登记,但受理人、核准人不予受理或者核准登记,使企业不能及时领取营来执照或办理有关事宜,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的。
(四)受理人、核准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错误登记,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违法登记;给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重大影响,或者依法被撤销登记的。
(五)由于受理人、核准人的过错,导致本机关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而败诉或者行政复议被改处的。
第十五条 由于受理人、核准人的过错,给本机关带来赔偿责任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其中受理人、核准人均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咸宁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分层责任制》(咸工商文〔200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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